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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理解专利法实施细则提及的发明创造活动

2023年12月22日©河南辨知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

 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》2023修订版已于2023年12月21日公布,自2024年1月20日施行。细则第11条提到一个新词汇“发明创造活动”,本文拟从会计术语“研发活动”浅谈一下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的“发明创造活动”。

  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、科技部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司于2023年7月发布了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》(2.0版)。指引的第二章主题是“研发活动介定”。以下对“研发活动”的说明摘自该文件。

一、研发活动的概念和类型

  根据财税〔2015〕119号的规定,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,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,或实质性改进技术、产品(服务)、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。该定义主要参照《弗拉斯卡蒂(Frascati)手册》《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—无形资产》《企业会计制度》对研发活动的界定。

  研发活动可分为基础研究、应用研究、试验发展3种类型(见表1)。

表1 研发活动类型及形式

类型 研发活动 非研发活动
主要目的 具体形式
基础研究 基础研究不预设某一特定的应用或使用目的,主要是为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,可针对已知或具有前沿性的科学问题,或者针对人们普遍感兴趣的某些广泛领域,以未来广泛应用为目标。 分为两种类型:一是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,即为了增进知识,不追求经济或社会效益,也不积极谋求将其应用实际问题或把成果转移到负责应用的部门;二是目标导向(定向)基础研究,旨在获取某方面知识、期望为探索解决当前已知或未来可能发现的问题奠定基础。 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。
应用研究 主要针对某一特定的实际应用目的或目标,为获取新知识或寻找已有知识的实际应用途径而开展的创造性研究。 包括辨别基础研究成果的可应用性,或者研究出一套使企业能够完成预先设定的发展目标的新方案等。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,对现存产品、服务、技术、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。
试验发展 主要是利用从科学研究和实际经验中获得的现有知识,为生产新材料、新产品、新设备,建立新工艺、新系统,或对已产生和已建立的上述各项进行实质性改进,而进行的开发、试制、小试、中试等试验性、系统性工作。 原型样机设计、制造、测试,设计新工艺所需要的专用设备和架构,对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、开发和样品制造等。 市场调查、质量控制、测试分析、维修维护、常规测试、为生产工艺而进行的设计、试生产等。

二、研发活动判断的基本要点

表2 研发活动判断要点及内涵

要点 内涵
1 有明确创新目标 研发活动一般具有明确的创新目标,如获得新知识、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材料、新产品、新标准等。
可通过以下问题予以明确。例如,该活动是否要探索以前未发现的现象、结构或关系?是否在一定范围要突破现有的技术瓶颈?研发成果是否不可预期?如果回答为“是”,则说明该活动具有明确的创新目标。
2 有系统组织形式 研发活动以项目、课题等方式组织进行,围绕具体目标,有较为确定的人、财、物等支持,经过立项、实施、结题的组织过程,因此是有边界的和可度量的。
3 研发结果不确定 研发活动的结果是不能完全事先预期的,必须经过反复不断的试验、测试,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,存在失败的可能。

三、何为发明创造活动

  首先,发明创造活动必属于研发活动。发明创造活动的开展必须有人员、物资、钱财和时间等方面的支撑,且必然会在现实世界留痕。显而易见的,设备购买、试验材料购买、工资发放、委托费用等内容一定会体现在资金流水上;如涉及委外研发,还一定会体现在合同上。另外,在研究所、公司等规范性组织内,一般制度还会规定必须留存相应的研发记录。

  技术人员可能会认为研发记录劳而无功,实则不然。第一,通过研究研发记录,可以在事后复盘研发过程,有利于后续的研发;第二,研发记录有助于证明研发过程,以便在需要时作为证据规避损失。因此,研发记录需要有成果所有人信息、研发参与人信息、记录时间等内容。

  其次,发明创造活动的客体必须是新的技术方案或新设计。参照《专利法》第2条对发明创造的定义,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客体必须是新的技术方案,外观设计的客体必须是新设计。因而,发明创造活动的客体必须是新的技术方案或新设计。

  再次,发明创造活动的结果是使技术方案具有实用性,或使设计具有美感。参照《专利法》第22条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授权要求,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必须具有实用性。参照《专利法》第2条对外观设计的定义,外观设计的设计必须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。

四、我公司对细则第11条的浅显理解

  细则第11条规定“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,不得弄虚作假。”细则第100条规定“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、第八十八条规定的,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予以警告,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”

  此外,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12月21日公告的《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》对细则第11条的执行标准也进行了规定。

  结合《专利法》的立法宗旨——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,以及现实中确实存在“突发奇想”式的发明创造,且仅凭理论即可推断其是否可行,我公司认为:前述规定应为原则性规定;实践中,如若专利申请的数量不明显超出常理,执行尺度应该较为宽松。至于数量区分阈值,一般与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形势相关。在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得到遏制的情况下,数量区分阈值可能较大。

  以上是辨知公司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的发明创造活动的浅显理解,以便于为您的技术研发工作的开展提供帮助。如若政府部门出台对“发明创造活动”的规范解释,请以政府部门的解释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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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作日期:2023年9月13日  版本号:V1.0020